根据目标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公司收购可分为非上市公司收购和上市公司收购
根据目标公司股份是否受到法律强制,公司收购可分为强制要约收购和无偿收购。根据《证券法》规定,收购人持有标的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可能操纵标的公司董事会,进而影响其他股东利益的,收购人有义务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要约收购,并以特定价格收购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收购的形式,公司收购可分为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方为控制目标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通过私下协商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这种收购往往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尤其是目标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收购方经常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进行谈判,通过购买控股股东的股权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例如,我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采用协议收购的,收购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与被收购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权,“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以某种方式向目标公司股东公开要约收购目标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一般来说,这种收购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分散、公司控制权与股东分离的情况下。例如,我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从目标公司经理层(董事会)和股东的合作态度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的要约收购是强制性要约收购收购方,企业收购可以分为友好收购和敌对收购。友好收购又称商誉收购,是指收购人首先取得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使其与收购人密切合作,积极配合,说服公司股东向收购人出售股份的公司收购行为。由于协议收购大多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特别是目标公司可能有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协议收购的目标公司一般是“所有者”控制的公司,即股东对公司拥有最终控制权,而大部分协议收购都会得到目标公司运营商的配合。协议收购多为友好收购
根据对目标公司股东的支付方式,公司收购可分为现金收购、股份换股份收购、混合收购和现金收购,指收购人以现金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的对价进行的公司收购。这种支付方式是最常见的取得方式,我国证券法也采用了这种方式。股份收购,是指收购人以自己公司的股份换取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混合收购,是指收购人根据收购人与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的关系,以现金、公司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作为对价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的公司收购,公司收购分为横向收购、纵向收购和混合收购。这种分类主要是从经济意义上来讲的。横向收购是指商业竞争对手之间的收购,如在同一市场上生产类似商品或销售竞争商品的公司之间的收购。横向收购的结果是资本集中在同一生产销售领域或部门,上级公司收购下级公司形成横向TOS,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新技术条件下的最佳经济规模。其目的是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垄断实力或形成规模效应。纵向收购是指上级公司接管与公司产销过程密切相关的公司,形成纵向生产一体化。纵向收购通常发生在两个生产相同产品和不同生产阶段的公司之间。纵向收购的结果是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节约通用设备和成本,加强各环节的合作,便于协同生产,加快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节约运输、仓储,资源与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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