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聚众斗殴案件立案处理
时间:2023-07-06 19:06:02 2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聚众斗殴未遂可以立案。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罪会各自立案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一个案件,是不会对参与者各自立案的,由公安机关统一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关于犯罪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双方人数、作案工具、结果,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指挥者,积极参加者,以及犯罪现场及现场周边情况,遗弃的物证、书证及去向,犯罪行为造成的人员、财产毁损情况,犯意提起、组织策划、分工协作、实施等。

2、被害人陈述,关于案件的起因、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受害的时间、地点、次数、加害人的人数、体貌特征及详细经过,被害人身体所受伤害的情况或所受威胁的程度,治疗、恢复的情况,对案件处理意见与要求等。

3、证人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4、物证、书证。主要包括作案工具、被损毁的财产原物、损毁财产清单、医疗诊断证明、发票、产权证、牌照、日记本、信件、欠据、收条、车船票等,证明行为人使用的作案手段和作案工具,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意思表示,犯罪过程,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

5、鉴定意见。用以证实行为人聚众斗殴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其他犯罪的危害要求等。主要包括:血型、伤情、尸检报告等法医鉴定;指纹、足迹、压痕、蹭痕、弹痕、齿痕等痕迹鉴定;文检鉴定,犯罪工具等物品的技术鉴定。

6、勘验、检查笔录。包括对持械殴斗现场、藏匿犯罪工具现场、财产损失现场,物证,人身及尸体的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证实因犯罪行为遭受到严重不法侵宝等事实情况。

7、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录像等。

8、公安、交通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举报控告材料、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实聚众斗殴是否属人数多、规模大,证实是否属多次聚众斗殴,或者是否是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实施斗殴行为,是否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等情况。

9、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指认、辨认笔录,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财产损失情况。

同时确认犯罪现场及行为人。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所谓“聚众”,一般是指纠集多人,至少3人以上,不足3人的一方,一般不构成本罪;所谓“斗殴”,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使用暴力的方式可以各有不同。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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