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管辖权原则是
保护管辖权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权益,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其实质意义在于,保护本国国家利益与本国公民的权益。因侵犯本国国家利益而适用本国刑法的,称为国家保护原则;因侵犯本国公民权益而适甩本国刑法的,称为国民保护原则(消极的属人管辖原则)。
二、刑法的保护管辖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受到三个条件的限制: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这一限制既有利于保护国家与公民的法益,又尊重了别国主权;
2.所犯之罪相关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便将保护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严重犯罪之内;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这一限制具有必要性,因为外国人在国外时只需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不能要求一个人在任何地方遵守一切国家的法律。
对犯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是作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原则的补充原则而存在的,其实际适用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发生。
三、刑事诉讼管辖权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对管辖有争议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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