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包括:(1)入室抢劫抢劫犯在相对狭小封闭的空间进行抢劫,一般指他人的居住地。因为私人住宅不仅关系到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公民的生活和平。抢劫犯入室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也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最重要的是也会危及公民的住房安全。(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公交车、公交车、火车、高铁、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这种抢劫不仅损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安全,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的侵权影响,因此将加重对抢劫犯的处罚。(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犯抢劫银行或运钞车等相关金融机构。这种情况是因为抢劫犯破坏了国民经济的稳定,也会影响人民的稳定,金融机构也可能关系到国家的金融问题。因此,抢劫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整个国家乃至社会都有非常恶劣的影响,必须严厉打击,加重对抢劫犯的处罚。(4)多次抢劫或大量抢劫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进行抢劫,犯罪次数大于等于三次的行为。加重抢劫犯的处罚主要是由于抢劫犯的负面影响。一般来说,抢劫犯的抢劫次数并不能起到加重判刑的决定性因素。抢劫的金额、手段和对象是决定性因素的存在。(5)抢劫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抢劫犯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以占用财务。无论抢劫犯是故意伤人还是过失伤人,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都会以从重处理的方式对抢劫犯进行判刑。(6)冒充军警抢劫抢劫犯在抢劫过程中冒用军人或警察身份进行抢劫,不仅危及被抢劫人的人身权和财产安全,还会损害军警的声誉,对社会秩序影响很大。(7)持枪抢劫抢劫犯使用或佩戴强制抢劫,严重危害周围公民的人身安全,必须加重处罚。(8)抢劫军用物资,救济物资是指抢劫犯抢劫枪、弹药、炸弹等军用物资或救灾救济的特殊物质。
抢劫罪加重情节有哪些
抢劫罪加重情节有:
1、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2、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3、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抢劫罪的主观责任形式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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