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时间:2023-04-16 22:02:29 3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

(一)局门户网站、文告;

(二)新闻发布会;

(三)新闻媒体。

2、在办文时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1)各信息拥有司依照本办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规定,在起草文件时应在“发文稿纸”中标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并在“办文要报”中对标明的公开属性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说明法定理由。

(2)信息拥有司负责人对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并在发文稿纸上签字确认;

(3)综合司对送核文稿的公开属性进行核对无误后,报请有关领导审定;

(4)对送局外会签的文稿,各起草司须请会签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5)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公开。

各信息拥有司在办文之外制作的政府信息,经司负责同志审核后报信息公开办审查批准后公开。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事先沟通一致,重大信息应报局领导批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通过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申请公开,可从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3)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性的说明;

(4)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4、信息公开办统一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局内职能分工及时转交相关司办理。涉及多个司的,由牵头司汇总办理。承办司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意见送信息公开办进行审核;对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信息公开答复,信息公开办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书面答复意见送法制和体制改革司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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