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应为票据持有人即最后票据权利人。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个体工决户附执照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
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票据证明材料。
(一)票据持有人遗失(或被抢、盗)的票据是自己开出的(包括:支票、向银行申请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等);
1、遗失票据存根(指本票或汇票的存根,支票则应提交支付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购买该票号支票的银行证明)或票据复印件;
(二)票据持有人遗失(或被抢、盗)的票据是他人签发的
1、遗失票据的存根(指本票或汇票的存根,支票则应提交支付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购买该票号支票的银行证明)或票据复印件;
2、发票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可到工商局打印,发票人为银行的不需提交)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人盖章);
3、如果发票人出具了相关支付证明的,应该提交;
4、如果背书人出具了相关支付证明的,应该提交;
四、如果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银行申请挂失的证明材料的,应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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