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变更申请书;
2、省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申请拟设学校(院)名称统一按“广东省XX职业培训学校(院)”的样式进行命名);
4、拟任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拟任财务负责人、拟聘老师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应证明;
5、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7、教学设备清单;
8、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
9、各类规章制度如:教学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
10、财务清算报告,由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清算报告;
11、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
二、办理材料
包含理由、依据
按表格内容认真如实填写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申请拟设学校(院)名称统一按“广东省XX职业培训学校(院)”的样式进行命名)
拟任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拟任财务负责人、拟聘老师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设备设施发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教学设备清单
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
教学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
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
2、申请人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确认;
3、受理:业务经办人员,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审核电子材料,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符合条件的网上出具《受理回执》;
4、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到经办业务单位;
5、业务经办人员审核书面材料,进行实地评审;
6、决定:不予通过送送《不予通过决定书》,准予通过送达《准予通过决定书》;
7、办结:通知申请人到办事窗口领取许可证。
6、决定:不予通过送送《不予通过决定书》,准予通过送达《准予通过决定书》;
7、办结:通知申请人到办事窗口领取许可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窗口申请:申请人通过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核验申请材料,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
3、业务科室经办人审核书面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审;
4、决定:不予通过送送《不予通过决定书》,准予通过送达《准予通过决定书》;
5、办结:通知申请人到办事窗口领取许可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高栏港区新源大厦3楼
五、办理时限
9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栏港区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996)(2017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996)(2017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996)(2017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996)(2017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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