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夫妇共有两个儿子,夫妇两人身体较弱且生活不宽裕,尤其大儿子结婚后生活更为拮据。2003年,其小儿子王冬成已32岁,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对象。当时女方向其小儿子提出了一个结婚的条件,那就是要求其在结婚前把赡养老人的义务一次性买断,以后两位老人如需要用钱就与他们无关。为了儿子早日娶上媳妇,王林夫妇就答应了这一条件,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主要内容是小儿子王冬成一次性给其父母养老钱2万元,以后保证不再向其要钱。然而2008年以来,其母患有高血压病日渐加重,近两年治病花了5万多元,除了大儿子拿出4万多元外,还有16000元钱都是借来的。其父亲王林去找小儿子王冬成夫妇商量时,他们却说他们的已经买断了,不同意再拿钱给母亲治病。双方因协商未果,故王林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医疗款16000元及每年给付赡养费28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中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即成年子女对年老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的有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够以协议的方式或者其他什么方式来免除。而二被告既有劳动能力又有一定的生活来源,二被告理应尽到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因此,二被告以签订一次性买断协议而拒绝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王冬成夫妇支付二原告26000元医疗费及每年给付赡养费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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