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二、吉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办理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且属于本县级烟草部门管辖,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吉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办理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或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四、吉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办理地点
吉安市烟草专卖局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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