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男子把人打死后再施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应当如何量刑
时间:2023-03-03 16:23:13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山东青岛某路段发生一起让人气愤的事,两名男子在深夜时因发生冲突将一名男子给打死了,随后奇葩的一幕发生了,施暴者可能觉得事闹大了,于是装模作样地对倒地男子进行救治。

8月14日,季某和龚某还有任某三人在胶州的某个路段发生了点矛盾引发了冲突,然后季某、龚某联合起来将任某打倒在地。两人对着倒地的任某一阵踹,随后龚某可能觉得出完气了,然后撇下季某慢悠悠的离开,但季某却不想就此这么算了,拿起刚才掉落的鞋子再次走到昏迷的任某旁边,然后对着任某的头部一阵猛敲。

此时,路边一名身穿绿色的衣服的女子走过来想要劝阻季某,但是季某不为所动,在用鞋子敲完任某头部后还觉得不过瘾,然后在此抬起脚对着任某的头部踢去。过了一会儿,任某没反应正在施暴的季某顿时慌了手脚,于是他和绿衣服的女子蹲了下来对任某进行心肺复苏,最终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季某、龚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一、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是造成对他人健康的损害。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

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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