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6日,彭某带着两岁的孙女驾驶电动三轮车外出,后将车临时停放于路边,但未关闭电源、拉好手刹、拔出钥匙。其孙女旋动调速转把导致电动三轮车突然启动向前冲,碰撞到在前方步行的钟某,造成钟某受伤严重。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彭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钟某先后在泰和及南昌的医院抢救治疗共计20天。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彭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太平洋财险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保险公司认为彭某孙女并非投保人,也非合法驾驶人,本起事故并非交通事故,而是意外事件,不属于交强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被告彭某作为驾驶人在停车时未采取相应的制动措施,本案的性质应为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意外事件。原告所受损失应当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彭某承担。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该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判令被告太平洋财险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77578.1元,被告彭某赔偿原告损失29537.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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