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和追诉时效期限问题。虽然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追诉时效期限也受到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执法者在执法尺度和执法效果上无所适从。因此,各省可以根据省内治安环境、打击力度需要等作出合理的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同时,其追诉时效期限也受到规定,应该是十年。“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有一个连续的过程,由于在时间跨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发生在追诉时效内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的寻衅滋事“多次”行为时间持续近十年,但因为没过追诉时效仍作处理。笔者认为,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所致,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法律和司法实践之间出现严重脱节,使执法者在执法尺度和执法效果上如何把握无所适从。因此,寻衅滋事罪在“多次”的时间标准上应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必要。笔者认为,各省可以根据省内治安环境、打击力度需要等作出合理的规定。
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多次骚扰的定罪标准
近期,关于骚扰行为的定罪标准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骚扰行为,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明确规定:“多次实施骚扰行为,造成被害人决定不再遭受骚扰的条件消失的,应当认定为骚扰罪。”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对于“多次骚扰”的界定标准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部分省份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多次骚扰的定罪标准。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害人格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明确:“多次骚扰是指行为人持续多次实施骚扰行为,且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被害人人格权造成严重伤害,但仍然多次实施骚扰行为的情形。”
虽然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明确多次骚扰的定罪标准,但仍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首先,需要明确“骚扰行为”的具体范围,如包括言语、行为、网络骚扰等;其次,对于“造成被害人决定不再遭受骚扰的条件消失”的具体情形和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最后,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充分考虑不同性别、年龄、职业等差异,确保公正司法。
总之,对于多次骚扰的定罪标准问题,应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寻求平衡,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但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对于“多次”的界定标准仍存在争议。部分省份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多次骚扰的定罪标准,但仍有进一步细化的必要。需要明确“骚扰行为”的具体范围,对于“造成被害人决定不再遭受骚扰的条件消失”的具体情形和标准,并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考虑不同性别、年龄、职业等差异,以确保公正司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