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事什么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不再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规定:
一、自2014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加工产品、皮革加工产品(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加工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产品的,也适用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试点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因此,在福建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水产品加工产品、食用菌加工产品、皮革加工产品(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和试点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产品的,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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