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赏女主播10余万,妻子起诉要回为何没被支持?
时间:2023-05-07 08:01:45 2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女子小美发现丈夫小刚和女主播小丽,存在暧昧互动,并且小刚打赏了小丽十余万元。于是将小丽、小刚及平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小刚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丽返还相关打赏款。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刚打赏行为属网络消费,不属于赠与,所以依法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

其实对于打赏这种行为,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在认定其性质的时候是存在分歧的,有的法院认为这属于赠与行为,而对属于赠与行为的,主播可能就需要返还被打赏的钱财;因为夫妻一方除为了日常生活所需要是不能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所以如果一方把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给主播的话,那么处分行为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打赏者的配偶是有权要求主播返还财产的。

而有的法院则会认为打赏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就比如本案中的法院。既然属于消费行为,那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其用于个人消费的,所以这种情况下打赏行为属于有效的消费行为,主播无需返还财产;所以本案中,因为法院认定打赏行为属于消费行为,才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打赏行为算不算消费行为?

其实这种看直播打赏主播的行为可以看做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中,主播是劳务服务的提供者,他们负责给打赏者提供表演服务;而打赏者的打赏行为就是为了购买这种服务,所以打赏行为可以看做是一种为了满足精神需求的消费行为。所以本案中法院认定小刚的打赏行为是消费行为,且此消费行为由于是其自愿作出的,所以合法有效,因此因消费行为支出的钱财也就不能要回,也就是说小丽无需返还打赏钱财。

当然实践中有的法院会认定这种打赏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这个打赏的性质具体怎么认定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案件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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