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串通投标罪
时间:2023-06-02 21:40:52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王某某,男,江苏省邗江县人,2006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季某某,两人都是从事建筑装修业务,一来二去,就产生了合谋串标赚钱的想法,并把目标盯在**大厦的装修工程上。2006年9月至11月期间,**大厦营业大厅和部分楼层的装修工程公开对外进行工程招标,王某某在本身无资质的情况下,以缴纳相当比例的管理费并负责薪水、税金、规费等条件,分别借用**长城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报名投标;季某某以同样方法借用了**港宁装饰有限公司、**柏森装饰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报名投标。后**长城、**港宁、**柏森三家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入围。

入围后,王某某与季某某决定合作围标。由王某某负责与招标方协调,季某某负责制作三家公司的标书,事成之后,二人平分该工程,各得50%的利益,并且签订利益共享协议。为了增加中标可能性,季某某又联系陈某某,与陈某某其下入围的两家企业串通投标价格,事成之后双方利益共享。后三人故意让入围的资质较差的公司高报价,然后用资质最好的**长城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以较低的1589万的报价成功中标。就这样,既无资质、又无资金的王某某成功拿下了**大厦的大工程。

后三人合作围标的事情被人举报到南京市纪委,经过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缜密侦查,认定王某某与季某某串通投标的事实成立,2008年2月28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串通投标罪将两人起诉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律师代理行为】

我所律师接受王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两位在刑事领域非常有经验的律师作为王某某的律师,从侦查阶段一直到审判阶段,全程为王某某进行辩护。我所律师复印了该案的全部卷宗,并且对王某某进行了三次会见,全面细致地了解了该案的所有细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所律师为王某某进行了针对性地辩护:首先对王某某所犯罪行不持异议;接着指出本案中王某某与季某某作用相当,不存在主从犯问题;最后请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王某某初次犯罪、悔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在任贵阳市政协委员时热心公益事业、资助困难学生等情况,建议法院对王某某适用缓刑。

【结果】

本案最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我所律师认真敬业的代理行为获得了圆满的结果。(维世德律师孟*祥)

附: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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