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被执行人或债务人无法执行生效裁决或判决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执行该查封的股权,使债权方或申请方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受偿。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股权出资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则该出资行为已经取得了股权对外转让的全部要件,同时若该股权系国有产权,则需要履行国有产权交易手续;若该股权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则需要履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手续。
股权出资具有股权转让的效果,因此,以股权出资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股权出资的基本原则。实践中,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上,对于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立法采取的是自由转让原则。因此,对于拟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需要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股权转让的原则。《公司法》第72条对股权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其他规定的情形下,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并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取得股权对外转让的全部要件;如以国有股权出资的,则应当遵守《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国有产权交易手续;如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则应当遵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办法》履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手续,如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等。
2、股权出资应依据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家,不得过分高于或低于评估结果,且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一致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27条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因此,以股权出资时,亦应对拟出资的股权进行评估作价,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出资作价的依据,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同时,由于股权出资的价值风险较大,涉及被投资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对于股权出资作价的,应取得被投资公司股东的一致同意。
3、股权出资后,全体股东的非货币出资额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公司法》第27条规定了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这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被投资公司在接受股权出资时,应遵守该规定,即股权出资后,全体股东的非货币出资额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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