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犯罪,应该依照教唆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来进行处罚。如果是教唆杀人或者是故意伤害罪,那么教唆犯应该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教唆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应当从重处罚。如果教唆犯教唆不成功,被教唆的人没有进行犯罪,那么进行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这种情况下被称为教唆未遂。
教唆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指被教唆的人已经实施所教唆的罪,与教唆犯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教唆犯应当适用的刑事责任原则。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不仅包括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且达到犯罪既遂的情况,还包括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的,也包括着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或者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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