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离婚证据:(一)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二)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三)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如何收集家庭暴力离婚证据
收集家庭暴力离婚证据有:
1、证人证言。如保安、父母、保姆、朋友的言论;
2、报警记录,警方的出警记录和笔录;
3、医院的验伤报告和诊断证明;
4、视听资料、录音、录像、拍照,如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的通话录音;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的通话录音;被对方殴打后被拍摄过的相关照片或视频录像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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