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所需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9-05 16:40:18 3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的条件包括夫妻感情破裂,其中包括重婚、同居、吸毒、家庭暴力等情形,以及分居满两年等。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一方有吸毒或家庭暴力等情形;

3.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等。

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程序,是指配偶间解除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

离 婚 条 件 有 哪 些 ?

离婚条件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离婚登记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离婚登记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2. 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冷静期届满未申请离婚登记;

3.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不存在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密关系;

5. 没有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损害家庭感情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果双方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持双方身份证件、户口簿(或者居住证)、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办理离婚登记后,夫妻双方即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登记申请人需要满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冷静期届满未申请离婚登记、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密关系、没有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损害家庭感情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双方符合上述条件,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时,需持双方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双方签名或捺印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办理离婚登记后,夫妻双方即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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