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贪污罪的数额确定如下,情节较重的,是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并且贪污的是救灾、抢险、防洪、优待、扶贫、移民、救灾、防疫、社会捐赠等具体财物。情节严重的是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并且已经因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罪怎么认定的呢?
实践中如果是符合以下要件的,应认定为贪污罪:
1、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4、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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