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会在一定的条件下失效
1、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
2、要约人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4、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一、撤销要约的条件
1.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中确定承诺的期限,也没有以其他的形式明确表示要约不能撤销;
2.受要约人没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也尚未为履行合同作出相应的准备工作;
3.撤销要约的通知需要在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就到达受要约人。
二、哪些条件下可以撤回要约
要约人想要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确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因此规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就不可以再撤销。
三、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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