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思路
时间:2023-06-11 10:35:11 1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很常见的类型,几乎每个刑事辩护律师一年之中都要办理几起。由于交通肇事案件量刑幅度大都是三年以下,最高也不过是三年到七年的刑期,因此很多律师对这类案件缺乏兴趣,对有关证据的研究不够深入。同时,因为这类案件基本都是以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尽管法院有权重新认定事故责任,但在实践当中法院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的并不多见,办理这类案件取得重大突破的可能性也不大,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存在一种“有心杀贼,无力回天”的悲怆。

接到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委托的时候,我原本也是这种想法。被告人驾驶货车超越受害人乘坐的摩托车时,两车发生碰撞,受害人被货车拖拽致死。我想,既然交警已经认定我方负全部事故责任,既然我方的赔偿已经及时足额的给付受害人家属,而且被告人在公安阶段就已经办理取保候审,法院考虑到这些情形,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我想,无非是采用刑辩“三段论”的方式处理本案了。

但是,当我陪同被告人来到南方某城市的法院领取开庭传票的时候,刑庭的法官突然宣布对被告人实行逮捕,而且当场就戴上了手铐。虽然开庭前收监是比较正常,但是我还是有点意外。我向法官提出继续取保候审的要求,遭到法官拒绝,理由是:鉴于被告人驾驶的货车与受害人乘坐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被货车拖拽12米导致其死亡,法院认为情节比较恶劣,很有可能判处实刑,因此不予取保。

形势发生变化,必须给委托人一个满意的交代。怎么办?如何实现委托人要求的缓刑目标?

我仔细审查案卷。检察院移送法院的材料十分简单,除了被告人和摩托车驾驶员各一份供述,只有尸检报告和事故认定书。根据被告人的辩解,他并没有超车,而且对方摩托车上的两人都没有戴安全头盔。我想,如果受害人致死部位是头部,那么或许可以因为对方未戴头盔而减轻我方的罪责。但是,根据尸检报告,受害人死亡原因在于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腹部、左上肢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这就意味着,未戴安全头盔非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也不是受害人死亡的原因。

晚上住在酒店里面,我独自一人,无心看电视,手里捧着薄薄的几页案卷材料,在苦苦思索。案卷材料提供给我的信息量非常有限,一时间无从下手。双方关于超车的说法各执一词。到底谁说的才是真相?交警为何采信摩托车驾驶员的“货车超车”说法呢?

我注意到,在交警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交警问道:“若你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那你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由谁支付?”被告人回答:“由保险公司支付。”我觉得这样的问答耐人寻味。是不是交警出于同情死者的考虑,在做出事故认定的时候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呢?

任何推测都是缺少说服力的,关键还是证据。证据在哪里?双方各执一词,案卷中又没有证人证言,只有通过现场的痕迹来进行判断了。根据当事人的讲述,两车之间发生了碰撞。既然有碰撞,那就会留下痕迹,通过痕迹能不能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责大小呢?我从法院复印出来的案卷里面并没有现场的痕迹照片,这些材料应该在公诉人手里,我必须去检察院阅卷。

我仔细分析了一下超车时可能会留下的痕迹。虽然货车与摩托车当时都处在运动中,但是既然要超车,其中一辆车的车速必然要高于另外一辆车,相对而言,另一辆车就是处在静止状态(呵呵,这好像是初中物理关于“参照物”的理论)。假定是货车超越摩托车,那么两车相撞时候,在货车和摩托车上分别会留下怎样的痕迹呢?由于货车的车头首先与摩托车进行接触,那么其着力点应在前方,痕迹的运动方向应当朝后,随着力度减弱而逐渐消失,有点类似彗星的轨迹。而摩托车与货车发生碰撞的部位,如后视镜、左把手面向驾驶员的一侧应有摩擦痕迹。如果是摩托车超越货车,则货车上痕迹的运行方向正好相反,而摩托车上的摩擦痕迹应当出现在后视镜的背部和左把手的前端。

为了验证自己的观点,我拿出香烟盒与打火机模拟货车与摩托车反复演练。我甚至下楼买来一盒火柴进行实验,火柴盒代表货车,火柴棍代表摩托车,火柴划掉了好几根,结论竟然与我所认为的相反,末梢的痕迹反而更重。我百思不得其解。一盒火柴差不多被我划完,我总算想通了,火柴燃烧的原理是摩擦产生热量达到燃烧点,其末梢部位的热量高于最初接触的部位,因此末梢部位留下的痕迹比最初接触的部位要明显。如果是其他物体之间的碰撞,毫无疑问速度较快的物体身上留下的擦痕呈彗星状,头部朝前。

我一个晚上都在思考这个问题,第二天一早就到检察院阅卷。拿到案卷,我迫不及待地翻找现场照片。果然不出我所料,货车上有好几处擦痕。其中最重要的是车门上有一处手臂和三根手指擦痕,明显是在高速运行状态中留下的痕迹。手臂擦痕前低后高,尾部是三根手指留下的痕迹,尾部朝货车前方。我分析,这是乘坐摩托车的受害人留下的,刚开始的时候受害人的手臂与货车车门接触,然后她伸出手指去扶车门,最后身体失去平衡而倒下。现场勘验表明,受害人是被货车右前轮拖拽致死,如果死者最后留下的痕迹不是手指而是手臂的话,说明受害人的身体是向后倒下,拖拽其前进的应该是右后轮而不是右前轮。根据这张照片,可以分析出在死者倒下的一瞬间,摩托车速比货车快。

还有几处痕迹可以说明问题。货车右前门有一道明显的彗星状擦痕,尾部在前,头部在后。货车车门与挡泥板之间有一道细长的擦痕,呈哑铃状,两头重,中间轻,但是,相对而言,痕迹较重的在后部,头部虽然有明显擦痕,比尾部的擦痕要轻很多。

接下来看摩托车上的擦痕。后视镜已经碎了,但正面并没有明显擦痕。反倒是后视镜的背面有明显摩擦痕迹。这说明摩托车的后视镜背部与货车有碰撞。在怎样的情况下摩托车后视镜背部会与货车发生摩擦呢?只有摩托车超越货车的时候才可能留下这种痕迹。

但是又有一个比较奇怪的地方。摩托车的左把手朝向驾驶员一侧有着很明显的摩擦痕迹,这说明货车从后超越摩托车。前功尽弃,我对自己的理论产生了怀疑,几乎绝望了。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仔细翻阅案卷。我注意到,摩托车的左把手不仅仅是驾驶员一侧出现擦痕,整个左把手的四周都有轻重不一的擦痕和货车油漆。结合货车车门上的哑铃状擦痕分析,正是摩托车的左把手造成了这个痕迹。而货车上的这个部位正好是挡泥板与车门之间的缝隙。痕迹最重的部位就在缝隙处。

于是我得出结论:两车在交会的时候,由于摩托车的左把手卡进货车挡泥板缝隙,两车有一个很短暂的胶着状态,在这个时候,由于力的作用,两车互相挤压摩擦,以至于在货车车门上留下哑铃状擦痕,而摩托车左把手四周都有擦痕也得到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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