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菏泽市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二、菏泽市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办理条件
1.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2.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3.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4.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三、菏泽市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办理材料
1.船舶委托经营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的船舶)
2.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可以和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合并)
3.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4.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6.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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