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且没有例外情况。此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以及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那么他/她将丧失继承权,且这一规定没有例外情况。除此之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还有: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民法典规定:丧尸继承权如何界定?
民法典对于丧尸继承权的界定,主要体现在其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和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上。根据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的规定,丧尸在生前被宣告死亡后,其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其遗产。而根据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先于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那么由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此,民法典对于丧尸继承权的界定,主要是通过这两个条款来体现的。
民法典对于丧尸继承权的界定主要体现在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和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上。根据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的规定,丧尸在生前被宣告死亡后,其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其遗产。而根据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先于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那么由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此,民法典对于丧尸继承权的界定,主要是通过这两个条款来体现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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