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新《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其他手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损伤结果的行为。继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优待。
(2)“与别人同居”的意思,是指有爱人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继续、稳定地一起寓居。
(3)重婚的断定,一起日子的区域对外宣称是“夫妻”,一起周围大众是否也认为他们就是夫妻,也就是存在成婚状况。
(4)优待、遗弃行为有必要是一个长时间的行为。如,长时间不给饭吃,久病不带就医等。
在此根底之上,就可以将日常日子中的一些状况有一个清楚的区分,如“卖淫嫖娼”、“一夜情”等都不归于差错的领域。一起还应该注意无差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假如提出恳求离婚补偿,有必要与离婚诉讼一起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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