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主车投保交强险挂车未投责任分配?
案情:张某驾驶的苏G87463、苏GE147挂重型半挂车与刘某驾驶的苏N1948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受伤、苏N19486号变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0天,花去医药费24895.16元,医嘱休息二个月,加强护理。苏G87463主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苏GE147挂车未投保交强险。现原告刘某主张的损失有医药费24895.16、营养费900元(10*(30+60))、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10*30)、误工费5657.42元(22944/365*(30+60))、护理费5657.42元(22944/365*(30+60))、交通费4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张某承担70%的责任。二被告应赔偿原告款35981.45元(20000+5657.42+5657.42+400+(4895.16+900+300)*0.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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