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要求自2015年7月24日起,申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实现放款后的职工可以进行提取。其中,主借款人为单人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只允许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夫妻双方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只允许夫妻双方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组合贷款的允许主借款人及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规定对于提取额度作出了明确要求。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主借款人单人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取首付款的,个人账户须保留2万元(含2万元)以上余额,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不得提取首付款;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组合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取首付款的,组合双方账户须合计保留4万元(含4万元)以上余额,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账户合计余额不足4万元不得提取首付款,其中,组合双方配偶提取首付款的不受金额限制。
此外,申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无法签订委托冲还贷协议的职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按照提取首付款政策可选择下列一种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是提取首付款的,不允许提取当年贷款还款额,提取首付款满12个月后,可按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办理提取业务;二是不提取首付款的,可在还款2个月且距离上一次提取时间超过12个月后按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办理提取业务。
对于缴存职工以组合贷款方式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无法签订委托冲还贷协议的,只允许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按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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