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民法典制的宣传指导
开展合同的法制宣传是合同监管工作中一项长期性任务。宣传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合同专管、兼管人员,以及其他合同的当事人。方法可以采取举办学习班、讲座、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形式。宣传内容除了经常强调民法典律意识外,应突出民法典规和有关政策,特别是企业或其他合同当事人实行这些法规的具体作法和经验,通过宣传,务必使企业和其他合同当事人逐步做到:首先学懂、弄通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全过程的知识;其次,使企业了解怎样进行合同的自我管理,需要建立哪些必要的管理制度;最后,使企业自觉培养生产经营的职业道德,重合同,守信用。
2、做好合同示范文本印制、发放和运用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工作,统一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印制;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发放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开展咨询服务,指导企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广泛宣传、教育,积极提供、引导企业及其他当事人采取国家统一制定和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
3、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开展这一活动是使企业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加强自我约束,搞好自身合同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对经济活动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并自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企业考核,授予重合同守信用的称号,提高这些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改善企业的外部形象,同时,可以教育那些任意违反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的企业,在全社会树立诚信守约的新风尚。
4、合同鉴证
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加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合同通过鉴证,能避免和减少纠纷;促使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完善合同主要条款,明确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能监督落实和完成国家计划;发现和制止违法合同,也能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情况,以便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
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鉴证与强制鉴证相结合的原则。自愿鉴证是指合同鉴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鉴证,也可以选择不鉴证。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强制鉴证的,不能进行强制鉴证。强制鉴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鉴证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办理鉴证手续。目前,我国强制鉴证的合同有棉花交易合同和跨省份种子购销合同等。合同鉴证的内容(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4)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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