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我国国情和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看到,并非所有农村纠纷都能被法院受理。尽管仍有争议,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仍应得到执行。举几个例子供参考: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意见不服的,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行政机关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意见属于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法院不受理调解意见当事人的起诉。(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失地村民要想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首先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当然,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侵犯承包经营权,失地村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许可违法,并可以要求行政赔偿损失。如果失地村民直接起诉要求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将裁定驳回起诉。它可以起诉要求分配征地补偿金,也可以在土地被无限期征用时要求补偿地上的东西。
(3)村民确认村民会议关于集体财产性收入解决分配方案的诉讼请求无效或者撤销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法院的审查责任,法院一般不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在法律法规明确赋予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前提下,法院不会接受。(四)没有集体财产性收入分配决议或者计划的,法院不予受理;没有集体财产性收入分配决议或者计划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集体财产性收入分配决议或者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村民认为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法院不予受理。
(6)法院不受理村委会强制缴纳入户费、村民要求村委会退还强制入户费的纠纷。
(7)法院不受理村委会、村组织因选举、辞职、撤职、罢免等原因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引发的纠纷;二是农村土地纠纷的原因复杂。除了上述直接原因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1)土地扩张政策存在差异,政策执行存在偏差。在一些农村,一系列的土地承包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导致了土地承包关系的不稳定。特别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续期中,有的村制定了一些土地承包续期政策,不同程度地违背了土地承包政策,有的村自己制定的一些规定违反了相关政策法规的主要原则,由于政策执行上的偏差和工作上的失误,还存在一些问题。(2)农业比较效益提高。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农民负担过重,土地耕种效率低下,许多农民对土地的关心减弱,甚至为了逃避负担而放弃承包地。土地承包责任掩盖了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矛盾。现在,随着农民对承包地的重视,农业的比较效益提高,承包地的价值越来越明显,这些矛盾逐渐凸显。三是缺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机制。大多数乡(镇)、村组织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难度较大。土地承包纠纷主要通过信访渠道解决。然而,信访部门在处理纠纷时,由于缺乏依据,往往把重点放在乡(镇)政府和基层干部身上。当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时,很容易造成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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