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600万元,会被认定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会被人民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客观要件,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
4、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节下,对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处罚不同,也就意味着犯罪分子具体的坐牢时间不同。最高的时候是无期徒刑。
男子假借融资名义诈骗600万元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融资诈骗案,被告人李某利用融资名义骗取钱财后套现消费,涉嫌诈骗600万元。
利用融资名义骗区中介费
被告人李某在深圳从事融资中介生意,但尚未成功做成一单。检方指控,2013年6月,被害人龚某急需资金投资项目。李某谎称可以融资,向龚某培出示了其与犯罪嫌疑人李某卯和陈某集(两人均另案处理)三方共同签订的私募资金投资计划合作协议书。根据此协议,李某保证向龚某融资人民币2亿元,但要收取财务综合费人民币600万元。此后,李某多次安排龚某与李某、陈某见面,洽谈融资事宜。其间,李某向龚某出示了虚假的巨额资产证明。
见到一系列的相关证明,被害人龚某信以为真。2013年6月5日,他将财务综合费人民币600万元转至李某指定的深圳市大好河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款项到账迅速套现
被告人李某收到龚某培支付的款项后,迅即套现。除了转回80万元给龚某之外,与李某瓜分了剩余的520万元。被害人龚某见融资款一直未兑现,就多次找李某追问。李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其间还给了龚某多张空头支票。2014年1月25日,因合同诈骗嫌疑,李某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4日,李某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称属经济纠纷非诈骗
而在法庭上,李某并不认罪,他认为其行为并非故意诈骗,而应属于经济纠纷。李某声称其只收取了220万元。此外,自己只是此单融资生意的中介,整个融资合约经过多次修改,最后改为李某向龚某借款的协议,李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对此,公诉人指出,李某所经营的公司既无实际经营地址,也未完成过相关融资生意,属于典型的空壳公司。此外,从李某对于此笔款项的使用情况明显可见,所骗款项分别转入多人名下,资金被迅速套现的意图明显。本案中李某先跟被害人担保可以融资2亿元,后由李某出示虚假的巨额资产证明,环环相扣骗取被害人信任,几人在得到被害人的财务综合费后迅速套现,是一起典型的融资诈骗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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