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分为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前者是区分生产经营者的标志,后者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两个标志附着在不同的载体上,具有不同的表示功能,一般不同。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制造商的名称和商誉,是对企业的积极社会评价,它源于多种因素,包括企业量、与用户或消费者关系等多种因素,这种以企业名誉和荣誉为内容的商誉总是与特定的制造商名称联系在一起,即制造商名称是商誉的载体,两者关系密切。
哪些特殊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这条禁用规定的理论基础在于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俗。《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商标:关于国徽、官方标志和政府间组织标志的禁例同样详尽地规定了商标禁用条款,要求将巴黎联盟国家的国徽、国旗和国家的其他标志、各该国用以标明监督和证明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以及从徽章学的观点来看任何仿制用作商标或者商标的组成部分,拒绝注册或者使其注册无效,并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使用。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基本上都规定有商标禁用条款。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10条;《巴黎公约》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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