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和劳务承揽的具体区别如下:
1、注册经营方式不同,承揽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公司必须是严格按照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2、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工必须按照企业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3、承揽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务承揽适用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和承揽区别
提供劳务和承揽区别在于:1、当事人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以其特有的技能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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