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处理离婚房产纠纷的方式如下:
1、结婚前由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房产,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还清贷款或全款购买,将视为该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婚前一方出资买房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一方自己名下,即使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在房屋的权属上;
仍旧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该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要分为两部分:个人还贷的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的升值部分。
此时,对于共同还贷的升值部分,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个人偿还的增值部分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此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3、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方明确表示归另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婚前一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前购房,双方都有出资,房产证上只有男方名字,能够证明是双方为了结婚而共同购置的房产,就算是没有女方名字,法院在判决时也会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离婚时男方否认买房时女方出资,女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出过钱,且无法证明出资款不是赠与男方,这种房产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割。反之亦然。
6、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7、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买房,婚后增加另一方为房产产权的共有人,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8、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房产纠纷如何避免
王建国与何丽在办离婚的过程中,在房屋的归属问题上发生分歧。男方王建国提出,在他们结婚后,他曾拿出积蓄将住房装修一新,并且这套住房虽然是由何丽从父母处继承下来的,但是经过6年多的共同生活,应属双方共同财产;而且,他在本市确实没有其他住处,承租私房在经济上又有一定的困难。所以,他认为自己应该分得一半。但是,何丽认为虽然王建国确实出资装修房屋,但是她一直是户主,而且房子是她父母留给她个人的私房,没有理由分给王建国一部分;另外,她与王建国一样,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所,如果分给王建国一半,那么,离婚后她必须与前夫仍生活在同一个空间,心理上对王建国的要求很难接受。
贵阳顺驰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指出,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对离婚案件处理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相关规定,离婚当事人一方婚前所有房屋(私房),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8年以上(含8年),可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双方都可以对房屋主张权利。
具体到何丽与王建国的财产分割案例,由于她与王建国的婚姻未满8年,所以王建国无权对何丽的房屋主张权利。关于王建国提出自己曾经出资装修何丽的房屋的问题,在两人离婚后,何丽应就房屋装修具体情况对王建国进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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