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的鲁山县人民检察发布一篇《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在网络上一文引起千石浪。一个16岁的未成年男子强奸一个17岁的女生,最终在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和当地居委会的介入下,对16岁男生进行道德法律教育,对受害的女生进行心理疏导,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女生获得了8万元的赔偿,而男生被取保候审。看似很好的结局,双方的问题都得以解决,但是强奸案真的能够和解吗?是不是就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殊保护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清楚16岁的未成年人强奸了他人是否成立犯罪。根据刑法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以下八种犯罪行为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①故意杀人;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③强奸;④抢劫;⑤贩卖毒品;⑥放火;⑦爆炸;⑧投毒。因此鲁山县16岁男子强奸17岁女生这一案件理应被立案调查,的确属实更应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其次,我们要知道什么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和强奸是否适用刑事和解这些问题。一般来说,由于简单民间纠纷引起的导致他人受伤或者财产遭受轻微损失的案件,而且根据刑法的规定处罚该种犯罪行为的刑罚为管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程序。简单来说,没受重伤或没较大的财产损失的可以和解处理。而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一般有自诉案件、轻微交通肇事案件和轻伤害案件,这些案件一般可以通过协商、沟通、和解来处理。但是我们要注意,和解并不是一个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是需要进入诉讼程序,但是刑事和解是减轻或免除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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