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交税7万,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用,则实际年收入约为370239.84元。由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税额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交税70000元,平均每月交税5833.33元,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元但不超过35000元的应纳个税税额范围是超过1245元但不超过7745元,所以若年个税税额是7万元,则适用税率是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因此平均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833.33+1005)/0.257353.32元,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用,则平均每月收入额7353.32+35000853.32元,年收入约为30853.32x1270239.84元。
现行各税种“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差异
(一)、增值税与消费税方面
1、增值税方面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类型: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消费税方面的规定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实施细则第六条列举了“视同销售”的十二种类型:
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3、增值税与消费税有关规定的差异
在企业自产货物的“视同销售”方面,两税种之间存在以下差异。
(1)、增值税法规规定,企业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视同销售,但消费税法规未将此列为视同销售。
例1:某化妆品企业(一般纳税人)将生产的价值5万元的“香水”用于出售,再以现金支付股利。发生此项业务后,企业应缴纳增值税7265元(5万元1.1717%=7265元);应缴纳消费税12820元(5万元1.1730%=12820元)。
例2:某化妆品企业(一般纳税人)将生产的价值5万元的“香水”用于支付股利。发生此项业务后,企业应缴纳增值税7265元。消费税法规未将此项业务列为视同销售。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广告、样品的应“视同销售”。但增值税法规无类同规定。
(二)、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方面
1、增值税方面的“视同销售”规定不再赘述。
2、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如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方面差异
(1)、增值税法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规无类同规定。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偿债的应视同销售。但增值税法规无类同规定。
(3)、企业所得税法将提供劳务用于列举的项目设定为视同销售。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面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A、企业所得税法将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交换行为视同销售。但营业税法规仅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用于交换其他资产的,未设定为视同销售。
B、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按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但对换出资产(如应确定为视同销售的),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5)、视同销售计税价格方面的差异
A、增值税方面
财税字[1996]79号文规定,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销售。其产品的计税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或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B、消费税方面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c、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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