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董事救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p>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由三人至十三人组成;但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p>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人数原则上为单数,以避免表决陷入僵局。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必须保持在法定人数以内。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股东会应当进行临时补选。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3)辞职和补选董事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可以在任期内辞职。但因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少于法定人数的,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第四,《公司法》规定董事长的职权是什么?
由于董事会以集体决策的形式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代表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长可以行使的权力在此基础上确定。董事长是董事会的选举人和主持人。他只能代表董事会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不能代表个人。因此,董事长的职权如下: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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