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方的义务主要包括哪些
(1)修缮房屋。为保证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应负责租赁房屋的修缮,包括零星维修和大修。大修后,出租人有权因房屋质量提高而适当提高租金。经同意由承租人修缮的,可以修缮费用充抵租金。
(2)缴纳房产税。除另有约定外,房产税一般由房屋出租人缴纳。
(3)出租人处分租赁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
二、承租方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1)按约定交纳租金。租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没有规定的,依公平合理原则由双方议定;
(2)合理使用和维护租赁房屋。不得私自转租转让,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出租方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收回房屋?
(一)正常的情况收回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期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的,房主应当延长租赁期限。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允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搬迁确有困难的,可以限期让其找房或腾出部分住房。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的房屋,租赁期内,该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允许。
(二)特殊情形收回房屋——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租
如房主住房困难,而房客又有条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
在租赁的过程中,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固然也是需要实际履行一定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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