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不服:能否寻求法律救济?
时间:2023-10-11 01:10:07 2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对终审判决不服时,有兩種申诉途径。第一种是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但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原判决确属错误的证据。第二种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申诉处提起申诉,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如果对终审判决不服,有兩種申诉途径:1.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但是,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原判决确属错误的证据,才能启动再审程序。2.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申诉处提起申诉,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刑 事 案 件 申 诉 途 径

根据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得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申诉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申诉并不是导致再审的必要条件。只有法院立案再审的情况下,才应当开庭。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复查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逾期不能办结时,应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申诉期间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申诉并非再审的必要条件。只有在法院立案再审的情况下,才应当开庭。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复查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逾期不能办结时,应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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