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本条款是产品质量法关于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
一、本条款规定的危险物品、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属于特殊产品。包括易碎品,如玻璃及玻璃制品、陶瓷等;易燃、易爆品,如酒精、汽油、炸药、雷管、鞭炮等;剧毒品,如农药等;储运中不能倒置的产品,如电冰箱、装有液体的包装容器等;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如古董、古玩、艺术品、工艺品等产品。
二、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是指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合同、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包装要求,保证人身、财产安全,防止产品损坏并且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应的产品标识。
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对于毒品、限剧药物必须在产品包装的显著部位,用黑色标注毒或者用红色标注限剧字样,并附有剧毒品的相应警示标志。对于危险品,应当在显著部位用红色标注爆炸品或者易爆品等字样,并附有相应警示标志。对于有毒或者腐蚀性物品,必须用黑色加注切勿入口等字样。对于装卸、搬运操作或者存放保管条件有相应要求或者应提出注意事项的产品,应当醒目标明向上、防潮、防雨、小心轻放、防晒、冷藏、怕压等字样。对于农药等含有害、有毒物资的产品,包装容器必须密闭,不得有外溢、渗漏、脱盖、破损等问题,防止污染或者损害人体健康与安全。食品包装必须使用无毒、清洁、卫生的物料。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等制品和涂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于放射性物资、电磁波辐射等,其包装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在储存、运输过程中严加防护和管理。
产品质量法对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包装质量,规定了必须达到的要求,包括:
1.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即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的包装要求,保证人身、财产安全,防止产品损坏。
2.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各项。例如,毒品、限剧药物必须在产品包装的显著部位,用黑色标注毒或者用红色标注限剧字样,并附有剧毒品的相应警示标志。对于危险品,应当在显著部位用红色标注爆炸品或者易爆品等字样,并附有相应警示标志。对于有毒或者腐蚀性物品,必须用黑色加注切勿入口等字样。对于装卸、搬运操作或者存放保管条件有相应要求或者应提出注意事项的产品,应当醒目标明向上、防潮、防雨、小心轻放、防晒、冷藏、怕压等字样。对于农药等含有害、有毒物质的产品,包装容器必须密闭,不得有外溢、渗漏、脱盖、破损等问题,防止污染或者损害人体健康与安全。对于含有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的物品,其包装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在储存、运输过程中严加防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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