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窃取信用卡信息就是属于以非法的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对于此行为是会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失,只要造成数量较大者就可以进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数量越大所要承担的责任就会越重,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代价。
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怎么处罚?
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1-10万元罚金的刑罚。窃取信用卡信息的数量巨大、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2-20万元罚金。如果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犯本罪的,应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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