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驾驶员应主动出示驾驶证,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记录下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法,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等重要信息,并共同签名,双方各一份。事后即可撤离现场,将肇事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时,填写上述协议书的赔偿协议,处理赔偿事宜。如果当事人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无法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则争论向人民法院提出。
交通事故可以私了的情形
1、行政区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行政区内的道路上发生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双方当事人均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列举的情形造成交通事故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应当私了的情形:在市行政区内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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