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不是全都是三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特别诉讼时效则是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一般都适用特殊时效。并且
特殊时效可分短期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其中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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