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法规定终结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阶段。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首要环节。
2、告诫。告诫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义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包括以下步骤:
①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②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
③当义务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机关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④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该作出执行记录。
⑤需要有关单位、机关协助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关予以协助。
⑥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碍,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属于代履行的,在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相对方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节主要有: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如强制划拨银行存款;也可以是行为,如专利强制许可;还可以是人,如行政拘留。
5、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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