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过失责任和完全过失责任的概念经常出现在国际经济法中。具体是指《汉堡规则》和《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海牙规则》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即承运人对某些过失是可以免责的,比如承运人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就可以免责。但《汉堡规则》将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了完全过失责任,即只要承运人有过失就不能免责,就要承担责任。我国《海商法》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因为我国是船运大国,为保护承运人利益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更有利于维护我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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