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
时间:2023-04-24 08:31:10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

(一)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二)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三)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

1.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

1.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2.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3.到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起仍然没有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逾期付款利息应该如何计算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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