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中“造成严重残疾”的认定方法为:
1、手段特别残忍;
2、致人重伤;
3、造成受害人严重残疾;
4、所谓严重残疾,应是指一至四级伤残,并且所导致的伤残不能自行修复,日后生活要依仗残疾辅助器具。
故意伤害罪重伤认定的方法和依据
1、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2、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3、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5、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故意伤害罪重伤的认定,是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鉴定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结合被害人的损伤具体确定。被害人损伤的认定结果,将影响到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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