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的判定是哪些
时间:2023-07-27 19:00:50 4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婚外情的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

2、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3、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可以证明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包括:

1、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2、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3、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日记、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

4、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5、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6、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

7、证人证言;

8、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婚外情调查的问题。

乐音果律师:本律师所代理过的众多离婚案件,因第三者而导致的离婚,占有一半以上,甚至更多。一方出轨了,另一方往往非常愤怒而受伤。最常见的做法是重金聘请律师或调查公司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甚至请人捉奸在床。一方面可以出出怨气,一方面也希望离婚时可以在分割财产时占优势。其实,适当收集一方不忠的证据有一定的意义,至少可以影响法官的心证,让其确信对方确有过错,但是,花太多精力和金钱调查收集一方出轨证据在诉讼上是不必要的,原因有三:

一是婚外情的直接证据很难收集,间接证据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经常使得所花大量精力收集来的证据没有任何意义。

二是偶尔的几次婚外情,和民法典46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两个概念,即使有一方出轨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和依据。

三将精力花在共同财产的调查和保全上比婚外情调查更有法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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