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根因
时间:2023-08-12 08:04:14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4]。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基础所决定,在借鉴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确立的。

1、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哲学基础

为什么要进行公司法人治理即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什么这是研究公司法人治理必须解决的问题,它是进行公司治理,建立公司治理模式的前提条件。

哲学上,价值论就是研究客体有用性的理论,即客体有用于或满足主体需要的理论,它揭示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社会效率,社会秩序,一定行为自由,一定正义理念,进而实现人们主观上所期望的价值。价值一定程度上讲即利益。公司治理所要实现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利益各方协作,实现利益各方的激励相容,以达到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利益和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公司法人治理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就是要揭示公司的制度性安排用于满足主体人需要的属性,在诸多有用性里,安全交易、公平正义、效率将成为公司治理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1)交易安全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这是由公司的商事特征所决定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公司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全部利益都得不到实现;没有交易安全,交易很难发生,公司就无法生存与发展;它也是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取向永久存续的前提。

(2)效率即利益,是公司治理的最高目标。公司治理就是要协调各种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董事与经理的关系,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并使之高效运转,来实现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和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它使公司内外部的各种资源实现配置后的效率最大化,目的是为满足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3)公平与正义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内容。公平、正义作为法律价值是人类理性永恒的追求。公司保护股东权平等原则,遵循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正义观念。公司法人治理实质上是在公平理念指引下,在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上寻找一个平衡点,使各自的利益在投入产出原则下实现社会正义。

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董事会、经理行使经营控制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形成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最终是使公司能正常运转,交易安全;在公平、正义理念下,实现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交易安全、公平正义、效率也就成为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哲学基矗

2、股权、经营权、监督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的产权现状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经济基矗

公司是投资者的工具[5]。投资者(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这个工具为其实现利益,因其投资行为而产生两个主体、两种权利、两种责任。出资人将其财产投资公司后,即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作为丧失对其原财产所有权的对价,公司给予其股权,实现了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伴而生,又相互分离[6],这一产权关系的重大变革是公司权力机关分立的前提和基础[7]。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经营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古典公司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的结构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股东不再参与经营而选举自己的代表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公司并由其聘任经理具体经营,管理层形成,实现了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再次分离。现代公司运行是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相互结合而实现各自主体利益的过程。在公司发展中,内部分散的各要素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斗争,最终形成股东、管理层、员工三大利益集团。管理层职业化后,其实际经营公司甚至完成控制公司,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8],原本最大权利者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一步步开始弱化,最后只剩下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了,相比管理层而处于弱势地位;同样,公司的运转情况与大量员工的命运息息相关,但员工没有决策权、经营权,只能投入自身的劳动,其利益一直处于股东、管理层控制之中,也处于劣势。股东、管理层也同样明白,没有员工的劳动,公司这台机器就永远无法运转;要想让公司这台机器运转良好,还必须努力关注和满足员工的利益;员工也处于自身利益要求,而主动参与公司的运转;只有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三者很好的结合,公司运转才能正常。实现盈利最初的体现是法人财产的增加,此时,股东尽管相比管理层而处劣势,但仍改变不了他是公司最终所有人的地位,为保证其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的实现,而与同样处于劣势的员工站在一起,共同行使对管理层从法人财产权而派生出来的监督权。这就形成了在法人财产权基础之上的股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的分离。为了平衡利益,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享有最终决定权——即决策权,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享有经营管理权,并由其聘任经理主管经营事务,股东与员工共同组成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这样就形成了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股权、经营权、监督权的三权分离产权状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确立并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配制及约束结构,这是法律平衡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形成适应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三权分离的产权结构模式.因此,以公司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三权分离的产权关系是我国现代公司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经济基矗

3、三权分立学说的引入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思想基矗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构造机制,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它来源于三权分立学说。所谓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的制度。这一原则以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为基矗他们当时提出这一学说,是为了反对君主专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具有进步意义。资产阶级取的政权后,把它订入宪法,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一般是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或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9]。三权分立,是国家机关的分权形式,经过西方国家数百年的实践,说明它适应了资产阶级国家生存、发展的需要,有其生命力与制度合理性。公司作为独立主体的商事组织,也存在内部权力如何配置,如何分权问题,如同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所说的,公司法面临一个宪法问题:将某种宪法意义的形式加于公司经济之上的问题[10];吸收人类优秀的文化传统、思想、制度在现代公司治理中成为必要。我国《公司法》吸收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创设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西方公司近400年的发展,公司治理方面制度健全,对我国立法极具借鉴意义。由于各国法哲学、历史传统、政治制度及其他条件的不同,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因而各不相同,大体上有三种模式:

(1)日本模式:

该模式下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察人组成。股东大会决定董事、监察人的人眩特点是经营阶层(董事会、经理)决策的独立性强,基本不受股东直接影响,但易致内部人控制,因此,设监察人制度以抗衡。

(2)美国模式:

该模式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层经营人员(首席执行官)组成的执行机构、公共会计师三部分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机关和最高决策机关[11]。董事会主席不是法定代表人。特点是股权十分分散,一般股东与公司关系比较淡化;经理层有较大的独立性,但仍要受到股东强有力的制约。公共会计师由股东大会任命,对董事会、首席执行官的行为进行审核、监督,是对管理层控制权的监督。

(3)德国模式:

该模式下公司运营时,股东、董事会阶层和职工共同决定公司重大政策、目标和战略;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有任免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方案等,监事会作用大;员工参与性强。特点是关注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

三种模式各有其优缺点。三者都体现了决策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三种权力配置,只不过是权力配置的方式,分权的组织形式、侧重点及权力行使方式不同而已。三种治理模式体现其保护的股东利益也不尽相同,在德国模式中对员工利益的保护比日本、美国模式更为强列。尽管我国公司治理起步晚,但起点高。上述三种模式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提供了实践经验,在关注股东利益的同时,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的利益也提到了议事日程。我国《公司法》在借鉴上述三种模式经验基础上,也确立了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及其聘任的经理行使经营控制权,为了抗衡管理层的控制权,为关注股东及职工利益,由股东、职工共同组成监事会共同行使对董事会经理的监督权。三种权力在配置过程中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样形成我国独特的现代公司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参考文献:

[1]江平、许冰梅,《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7第4页。

[2]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2002.3,第8—9页。

[3]、[7]梅慎实,前揭书,第234页、第203页。

[4]见《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5]叶林,《中国公司法》,中国审计出版社,1998版,第1页。

[6]郭富青,《公司法教程》,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版,第126—127页。

[8]邓云贵,《论公司内部人控制之法律治理》,《当代法学》,2002年,第2期。

[9]《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22页。

[10]、[11]王新、秦芳华著:《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16—217页,引自[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96—297页

4、西方公司治理模式是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实践基矗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内部人员控制现象严重

公司内部人员控制主要是指公司的内部非财产的拥有者却得到了公司剩余财产的控制权力。目前有很多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分离开来的,这样就促使了公司的管理者一方面是公司所有权的代表人,另一方面又是公司出资的代理者。公司权力的集中很容易造成内部他、人员控制现象的出现。内部人员控制现象对董事会和监事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董事会不能独立行事,监事会不能发挥其监督作用。同时内部人员控制现象将公司权力集中于公司管理者中,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对公司的股权所有者造成很大的损失。

(二)股权集中于大股东,中小股东利益很难保证

在现代很多的企业中,公司的大股东可以得到优先保障权益,同时属于国有股的股东与非国有权的股东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享有更多的优先权益。股权大部分都集中在大股东上,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大股东掌握大部分的股权,而很多的中小股东手中的股份都是随着股市的起落在进行买卖的,很不稳定,所以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方面都不关心。参与股东大会需要自费,再加上一票一股制度的确立,导致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的职位只是一种形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很少。还有一些公司规定只有拥有一定股权的股东才能加入股东大会,设置的门槛使得大股东成为了股东大会的控制者和议案的决定者,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保护。在股东大会上,大股东往往担当企业董事长的职位,这样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作用减弱。

(三)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职能

在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中,分别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机构,这两个机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设置,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目前,在我国大中型企业中国有股的比例很高,对股东们的表决权没有限制,导致多位股东控制监事会现象的出现。其次,我国对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没有做出相关的保障政策,使得监事会职员的独立性丧失,职员的工资、职位都由公司总经理进行管理,所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有效的发挥。监事会不能对公司董事、总经理行使权利,导致监事会和董事会不能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再者,企业的监事会的任免制度不完善,监事会招入的监事职员的素质没有达到要求,大多数的职员对法律、技术、管理方面的知识不了解,监事能力有待提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事会职能的发挥。

(四)激励约束制度问题严重

我国的企业公司虽然经过长期的改革和发展,但是公司的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却没有改变,还是沿用以前的制度模式,但是传统的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都存在很大的缺陷,并不能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激励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公司内部人员产生不平衡的心理,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造成作假、贪污现象的出现,导致企业的资产严重受损。股权约束制度的实效,使得一些公司管理者为了自身权利,出现内部人员控制现象,使得公司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该确保股东享受平等的待遇,应当鼓励公司及利益相关者创造更多的利益,应当及时的披露与企业有关的重大问题等等。公司现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经济发展需要的,但是也存在很多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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