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福建省权的行为:
(一)擅自印制或者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
(二)擅自将与福建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作为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企业名称、商号、字号、包装、装潢、未注册,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三)擅自将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字号或者标志作为本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企业名称、商号、字号、包装、装潢、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四)在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与他人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五)其他损害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前款第五项行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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