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
小于等于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
小于等于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
(2)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
小于等于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
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
小于等于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
(3)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门诊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住院费用报销95%,个人负担5%。
(4)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军人医疗费报销比例
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比例为90%。
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报销费用85%。
4.退休职工工龄满15年到21年以下,其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0%。
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6.退职职工,其医疗费报销比例75%。
7.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全文7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